因他人原因违约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合同纠纷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因他人原因违约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8月5日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两台QTZ80(5513)型自升式塔机、一台QTZ80(6013)型自升式塔机用于甲公司承建的工程。2015年8月23日因乙公司操作人操作不当导致其中一台塔机倒塌,导致工程13#楼主体结构被倒塌的塔机砸中、一人轻伤的后果。该安全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已遭受受伤人员的医疗支出、工程停工人员及机械窝工损失。甲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乙公司公司辩称:塔机倒塌的损失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甲公司的损失应基于侵权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乙公司不应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塔式起重机被毁、倒塌至其他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2款“月租金支付:按月支付机操人员工资,塔机机械租赁费每五个月支付累计租赁费的70%”,第八条第1款“乙方负责机械的操作、保养、维护工作,负责塔机本身技术性能的安全、操作安全和设备的管理,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可以看出乙公司除向甲公司提供租赁的塔式起重机外,另行提供机操人员,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乙公司向机操人员支付工资,故乙公司与机操人员形成相应的工作管理关系;对案涉塔机操作、保养、维护、案涉塔机本身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安全和设备管理负有义务。而案涉倒塌的塔机是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的,故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对案涉塔机在操作过程中的倒塌承担责任。

案外人卿某、龙某受乙公司安排到甲公司工作,因泄私愤故意损毁塔机致其倒塌,且当班机操人员潘某若按规定进行检查、操作,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全案,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乙公司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较宜。本案中,案外人卿某、龙某在非工作期间潜入事发工地损毁塔机,表明甲公司经营及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应承担30%的责任。

 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公司租赁的塔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倒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塔机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安全和设备管理尽到保障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发生倒塌事故是由于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两机操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故甲公司有权主张乙公司对案涉塔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倒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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