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新规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2-04-21 14:14
对最高法院再审新规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实施办法的规定改变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凡是对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不符的皆依法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引起了实务界的关注与争论。
热闹归热闹,门道为门道,认真研读这个办法,有三个问题我们需要重视。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完全关上受理再审申请的大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二,针对过去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会有严重超越时限甚至数年都不见回音的情况,实施办法作出来有利于再审申请人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第三,最高法院直接再审也就是提审的范围,比过去大大缩小了,律师们在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候对这个要吃准。
实施办法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新规定出台了,作为律师仅仅是关注是不够的,还需要弄明白以在工作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活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关口,让公民们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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