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现行方式法律顾问

德阳律师 2022-02-26 10:25

证券*行方式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根据《证券*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

二、债券*行方式

(1)定向发行。又称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由债券*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2)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三、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销售。按照发行风险望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①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②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行现行方式

证券*行现行方式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网下配售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售股票,并且网下配售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1.战略配售

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元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算。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过一定规模时引入战略投资者,向其配售一部分股票,并锁定持股期限,既有利于吸引长期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改善投资者的结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稳定投资者预期,对该股票实现平稳发行上市具有重要作用。

2.网下配售

网下配售是由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对参与初步询价并且进行了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进行的配售。

网下配售有比例限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投资者获得较高的获配比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网下配售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毕后无持有期限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以下类别:(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3)证券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6)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7)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8)经批准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10)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11)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金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进行比例配售。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按比例配售。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1)未参与初步询价的;(2)参与初步询价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询价对象或者配售股票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证券业协会登记不一致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的;(5)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的。另外,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初步询价与网下配售,但不影响其资产管理账户参与初步询价与网下配售;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初步询价与网下配售。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股的,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按相同的比例配售。

3.网上发行

网上发行是对公众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在指定的时间内当网上申购额超过网上发行额时以摇号抽签而定。网上发行是与网下配售同步进行的,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公众投资者按照初步询价确定的价格区间上限进行缴款申购,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的。差价部分款项再退还给网上申购的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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