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长法律顾问

昆明律师 2022-02-26 01:35

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长

票据法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规定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具体是:

(1)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均应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3)本票也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十日以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票据结算业务的需要,票据法还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实行的是同城票据结算制度,但随着城市之间交通设施的逐步完善,城市之间的经济交往和业务活动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开展跨城市的票据结算业务,有些地方已经试点开展了这种业务,因此,票据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此另行规定,这样可以随着实际发展的需要作出规定。

票据背书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2、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规定,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我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我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我行规定执行。

3、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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