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如何的法律顾问
上海律师
2022-02-22 08:14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
二是对于同一种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有多种,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但是对应的只有一种票据关系(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关系,在本票是付款关系)。
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
0/500
发送
赞助链接
相似文章
- 诉讼离婚程序04-25
-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04-24
- 身份证被人冒用登记结婚领证怎么办?04-23
-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2024最新04-23
-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202404-23
-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04-13
- 争取抚养权律师费多少04-13
- 东方律师网精选问答:精神病可以离婚吗04-13
- 精神赔偿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02-20
- 律师称出轨女教师丈夫或涉嫌侮辱罪02-20
-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2024最新法规02-15
- 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