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品行为认定的若干问题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 2022-02-15 13:48

在实践中,对于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时主要须解决两个问题,即何谓知名商品以及如何认定仿冒行为。迄今为止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两个问题尚未有详尽的、便于操作的规定,判断的标准也颇为模糊。这固然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灵活处理具体情况,但也因此不免出现许多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具体承办人难以准确、高效地处理问题,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施行效力。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

国家工商局1995年7月6日“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认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分析这个定义不难发现,定义的本身逻辑上存在循环定义的问题,若再探究下去,还可发现诸如怎样算“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伺种具体状态等问题,本为解决模糊区的问题,却又进入另一模糊区,弹性依然很大,仍然不便于具体操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如日本表述为“众所周知的商品”和“在需要者之间广为熟知”的商品。

在实践中,判断商品是否知名时依赖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往往不能辅以足够的证据。这样就造成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发生争议而执法者未必能够据理服人。

知名商品的认定更大意义上讲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首先必须对于相关立法宗旨系法律规制仿冒行为的目的有透彻的理解。在这种场合,法律的目的一是在于制裁仿冒行为这种不劳而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做法,二是在于保护知名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知名商品的市场优势地位,为竞争性的市场提供一种激励。其中第二点尤其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重于维护竞争的意图。据此,从提供激励、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在认定知名商品时,范围、标准均以宽为宜,否则一味追求严格的规范或者使用诸多的条件,一方面带来主张侵权人在举证(是否为知名商品)方面的极大困难,另一方面为侵权人留有诸多空隙可以利用,并且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定会束手缚足,不足以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从这一点上讲,国家工商局“若干规定”中“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反推判断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不失为一种便于实际操作的良方,可资借鉴。

一般而言,判断商品知名度所涉及的标准大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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