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五年内又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累犯法律顾问

律师网 2022-02-10 20:43

出狱五年内又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累犯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0月,被告人董某某作案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9108元。另查明,被告人因盗窃于2009年4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2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2012年4月11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判决: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故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在法律上不一定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也就是说累犯之前被处罚过又再次被抓。如果您有法律需要,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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