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是如何的法律顾问

云南律师 2022-02-09 14:33

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是如何的

1、虚构原价再打折

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

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

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市物价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应明码标价,市民在购物和消费时一旦发现商家有上述行为,请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举报投诉,物价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认定开发商欺诈的行为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行为”,从上文可为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在不同情况下,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基于价格欺诈行为本身的特点,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行为一般不能产生违约责任。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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