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用假发票结账 宾馆不知情被罚款法律顾问

德阳律师 2022-01-28 20:02

案情:

因不知情使用了250余万元假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南通**宾馆有限公司将向其提供假发票的一干货供应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补缴的税款及罚款16万余元。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商行按提供假发票数额比例赔偿原告人民币20409元。

**商行是南通一家经营干货、冻品类食品的公司。2007年1月,**商行与**宾馆签订合同,由**商行向**宾馆提供干货、冻品,并约定了具体送货、结账等事宜。2009年8月,双方结束合作关系并将账目结算完毕。

2010年,南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宾馆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接受的十余家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均为假票,涉及发票金额达250余万元。其中,由**商行开具的发票及金额为12.42万元。事后,南通市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宾馆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罚款共41.99万元。

**宾馆认为,这些经济损失是因供货商违法提供假发票造成的,自己毫不知情,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接受的250余万元假发票中,有65万余元是**商行所提供。其中,12.42万元发票上盖有**商行的印章,53万余元的发票显示为南通市国税局第一分局代开,应由**商行按假票数额比例赔偿16万余元。在多次要求**商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宾馆一纸诉状将**商行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商行提供的盖有其公章的假发票均为他人私自代开,并非来自税务部门,**宾馆在接受时并不知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另外主张的53万余元假发票只显示为南通国税局第一分局代开,并没有加盖**商行的印章,**宾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假发票为**商行所开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该部分损失不应由**商行承担。

综上,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商行违法提供12万余元假发票,应按比例赔偿**宾馆2040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宾馆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伟徐振宇

在我国,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发行、管理的,是财税部门计税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兜售、使用假发票已形成巨大的黑色产业链,假票贩子在火车站、汽车站、集市等人口密集地公开出售假发票,并通过街头“牛皮癣”、名片、短信、电话、邮件、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非法兜售。同时,作案人员还利用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专门制作和兜售假发票,使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仿真度高、制作量大、隐蔽性强、流动性快的特点,给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一些单位为了减少开支,批量购买假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冲抵生产经营成本,造成大量税收被逃漏。而社会公众对于假发票的危害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假发票制作越来越精细、逼真,一般人肉眼很难分辨,导致一些商家或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假发票并使用,如果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可要求提供假发票的商家赔偿。”据该案承办法官杨-盛介绍,本案中,**宾馆用于抵税的250余万元假发票来自十余家供货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商行只提供了其中的12万余元,故法院判决被告按提供假票数额比例进行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等行为,最高可罚款5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亦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刑罚保护。”为此,杨-盛法官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自己享受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企业和商家要积极探索建立抵制和防范假发票的内控机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堵住假发票进入的渠道,积极解决假发票泛滥的问题,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知识:

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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