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的陷阱法律顾问

长春律师 2022-01-20 06:47

陷阱一:

杨先生在婚纱摄影店拍摄了价值6999元的婚纱照,根据事先的约定,杨先生可以获得68张照片的相册,但实际拍摄时摄影师总共拍摄了266张供杨先生挑选,面对自己的每个幸福瞬间,杨先生每张都爱不释手,于是要求将剩余的婚纱照用U盘拷回,但婚纱摄影店却表示,底片是额外收费的单买一张30元,如果全部266张打包就是15元一张,明明是自己的底片,却还要额外花3990元取回,杨先生非常气愤。

案情分析:此案例涉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此类事情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虽感气愤,但因事先未约定,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婚纱摄影照片不同于普通肖像照片,从化妆、道具到人物形态,都融入制作者智慧,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属于摄影作品和委托作品,若你们与影楼未约定权利归属,影楼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摄影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摄影作品。

律师破解:在签订此类合同时,谨慎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在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上最好事先约定,做到有备无患,提前问清楚底片是否全送,如果不是就询问单买的价格,交定金前谈好价格,可以压低购买的单张价格。交钱之前顾客是主动的,而交钱后主动方就变为影楼了。,能够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二

一些婚纱摄影店的传单大玩文字游戏,让消费者觉得“捡了便宜”,生怕这些机会溜走而赶紧交定金,而一些婚纱店会在收据上注明“概不退换或转单”。消费者发现拍摄的和想象中的不一样想退定金时通常会遭到拒绝,只能交完余款继续拍摄。

案情分析:此案涉及霸王条款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店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律师破解:对于此类“霸王条款”的处理可以按照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关于法定解除权之规定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陷阱三

一些婚纱摄影店承诺赠送新娘妆、结婚当天免费提供婚纱、甚至当天免费提供婚礼摄影等,但真正提供服务时,却会告知赠送的新娘妆只是早晨的一个妆,如果全天要单独收费,甚至早班费,免费提供的婚纱要收取干洗费、改尺寸大小的费用。而婚礼摄影通常找理由拒绝或要收取交通费和照片处理费等。

案情分析:此类案件涉及格式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一般店家会提供提前拟定好的合同文本,但对于具体事项的约定往往采取模棱两可的形式,并在合同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律师破解: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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