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法律顾问

河北律师 2022-01-19 17:09

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前置条件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

1、在法院张贴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方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后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

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宜并用两种张贴公告方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用快捷简便覆盖面广泛的互联网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人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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