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可否定两罪法律顾问

赵律师 2022-01-07 01:15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可否定两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会按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多少人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三人成“众”,“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但对“三人”的理解恰是争议所在。如:聚众斗殴要求至少有双方互殴,是否要求互殴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上,而另一方仅一或两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双方人数均未达到三人,但总数达到三人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数内? 笔者认为,

第一,聚众斗殴罪中的 “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达到三人以上就否认聚众斗殴的存在,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此,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构成本罪。另一方因为缺少“聚众”的要件而不构成本罪;

第二,如果双方均未达到三人以上,即使双方人数相加达到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斗殴行为,如果在斗殴中有其他犯罪发生,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至少一方聚众三人以上实施斗殴才能达到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众”之内,取决于纠集者有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斗殴,若有亲临现场则应计算在内,反之,则不包括在内。另外,虽然我国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但一般参加者仍应计算在聚众人数之内,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

延伸阅读
  • 男子驾车撞击女子致其死亡

    央视网消息: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4月12日通报,4月11日18时许,该辖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女,54岁)驾车撞击致韩某(女,51岁)受伤。接报后,民警迅速出警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控制,韩某

  • 福建高速发生交通事故7人死亡

    据福建泉州高速交警支队通报:今天9时许,沙厦高速公路德化境内下坡路段(98公里850米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4辆小汽车后起火的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工伤职工因病死亡家属能否享工保

    工伤职工因病死亡家属能否享工保无论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针对员工因工受伤以及受该伤残影响将来要面对的问题所作出的补助,均具有人身专属性。当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