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因儿子救人身亡起诉受益人 看法院怎么判?法律顾问

河北律师 2022-01-05 19:01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义举本身是有风险的,有时甚至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见义勇为并非一句道义那么简单,受益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则着实令人心寒。

 原告因儿子见义勇为身亡索赔

 被告辩称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受益人应负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沈智卫的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关系或界定沈智卫与被告之间是否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经法院审理,吴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合同关系。

  办案法官介绍说,运输关系一般通常有书面合同约定,或者体现在相应的乘用票据等,而本案中无法体现该方面的证据,现有证据仅是被告的自我陈述,但其也没有说到相关的费用,被告称一般在石浦港内运输小船均是接送到达付款,被告与沈智卫均相认识,当天晚上是属于义务接送或者有偿,现已不得而知,被告所称的交易习惯也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所称的运输关系,从现有证据来说难以支持。

  “即使是被告所称的运输关系,但运输合同也未得到履行。”办案法官分析说,本案中沈智卫的船上没有被告乘坐,也就无履行运输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落入海中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沈智卫发现被告落海后跳入海中去救被告上船,系沈智卫自愿实施,而不是其法定义务,也不是其先前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延伸义务,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虽沈智卫未能将被告救起,但其实施救助被告的行为,为被告稍后被他人所救也取得了时机,故该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表彰和宣传,相关政府部门对此作出决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沈智卫施救被告之举认定为见义勇为,现沈智卫已为此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被告在沈智卫的救助行为后虽被他人所救,但其作用依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成果,其本身弘扬的是该种行为,是为他人提供了安全保障的精神所在。

  办案法官说,“亡者已去,被告作为因沈智卫的救助行为受益人,其对亡者的家属应作补偿,既慰沈智卫之灵,更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奖励和安抚,故原告作为沈智卫的母亲提出被告补偿的请求,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支持。”

  鉴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应当从受益人的经济状况综合予以确定,且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其责任强度也不一样,该种补偿是适当而为之。

  法院认为,吴女士在本案中的不慎落海,未尽到自身注意安全的责任,救助发生在冬季的海中,被告对此存在较大的过错,自身应当承担较大责任。从现有被告家庭经济状况来看,被告家庭虽为普通渔民,但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渔船,占有股份达49%,有较大面积的住房,经济状况尚可。基于上述各种因素即考量适当的补偿、被告的过错及经济状况,结合原告主张的补偿项目,象山县法院酌情判决吴女士补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另补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26万元。

  (记者 王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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