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民事纠纷问题的规定与银行的举证责任法律顾问

郑律师 2022-01-04 02:2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主要针对发卡行为持卡人办理银行卡时的格式条款、发卡行与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在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案件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尽义务、赔偿责任等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次新规更多地是体现了对持卡人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在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案件中对于银行的举证责任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司法态度。

法律法条

新规第四条: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新规第五条: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发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而第二款则规定:银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明显可以看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举证义务标准有所区别;而第五条的规定对银行的日常业务流程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如因管理制度漏洞或信息保全系统不健全导致诉讼中无法提供完整和严谨的证据链,那法院将更倾向于支持持卡人所提出的主张。

新规的出台,使银行在伪卡盗刷和网络盗刷案件中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银行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重视,采取提升自身技术能力和安保手段、在办理业务时对客户进行详细的风险告知、业务办理过程留痕等措施,同时,也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定期培训等方法,规范员工言行,在提升对客户安全保障的同时,也可在出现同类案件时减轻自身的举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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