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职权职责法律顾问

周律师 2021-12-31 17:30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新企业破产法中引进的管理人制度,将清算程序交给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清算程序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延伸阅读
  •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但实践中有可能对破产管理人产生异议,这个时候允许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一)《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

  • 浅议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劳动债权是清算的主要内容,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算无需职工逐一申报,清算组可依据破产企业的帐务记载和劳动保险机构的欠费证明直接予以审核认定。但在清算中同时存在着大量

  • 破产保护债权人是如何体现的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这种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