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预付款三者的法律区别法律顾问

兰州律师 2021-12-28 08:00
价格一直是企业商务谈判的重点,也是老板们关注的重点。厂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涉及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中,第一笔付款一般会涉及定金、订金或预付款。那么,这三者间有何区别?

采购方应优先选择哪种方式?定金:是法律概念,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才可能涉及双倍返还的问题,一般不超过20%,超过20%部分为预付款。

订金:可视为预付款,交付订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订金或预付款的返还。订金或预付款,法律无最高额比例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违约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注:解约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总的来说,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订金、定金、预付款。在确定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的前提下,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供应商,采购方可优先考虑定金;对违约风险较大的采购方来说,采购方可优先考虑订金/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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