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未查出癌症即对骨折予以手术治疗,医方是否担责?法律顾问

律师网 2021-12-28 02:23

案例

入院检查

患者王某2015年因“腰背部疼痛”入住淮安某医院, MRI示: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2/3、腰3/4椎间盘膨隆;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3、腰椎退行性变。

入院诊断

入院诊断:1、胸12椎体骨质疏松性压缩性骨折;2、腰椎间盘突出。入院后摄胸片示两肺纹理稍增多,左肺见条索影,余肺叶内未见明显实质性病灶,考虑左肺陈旧性病灶。

进行手术

在全麻下行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椎体成形术。

术后

术后,王某至部队医院查胸部上腹部CT增强扫描提示:1、左下肺肿块,考虑肺癌可能;2、右胸壁病变、右侧肾上腺肿块,考虑转移可能;3、胸椎部分密度不均匀。王某又至江苏省肿瘤医院行肿物穿刺找见癌细胞。此后,王某多次到社区医院治疗,直至去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

审判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淮安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淮安某医院延误肺癌诊断虽然对于患者肺癌的治疗及预后无决定性影响,但对于患者及其亲属在对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治疗方案的选择上则可能产生影响,即患者及其亲属如在手术前得知患有肺癌晚期的时候,则不一定对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这一病症选择手术治疗。

据此,对于王某在淮安某医院处治疗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与被告对患者延误肺癌诊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患者及其亲属在知晓患有肺癌时对于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方法的选择存在的不确定性,本院确定对于该部分损失由被告赔偿其中的50%。

法官

提醒

本案例中比较特别的是王某本身患有骨折和癌症两种病症,医方在没有对王某的癌症诊断明确的情形下就建议患者实施骨折手术。但是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简而言之就是王某的癌症在其第一次在淮安某医院就诊的时候就已经达到了晚期,医方延误诊断出王某的癌症,对于王某癌症的发展无决定性影响。

据此,医方认为既然鉴定报告结论是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相关病例医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医方就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吗?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医方对术前X胸片检查阅片不全面,未建议临床进一步检查;对压缩性骨折未作进一步鉴别诊断,存在不足,且患者及其亲属在知晓患有癌症时对于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方法的选择存在有不确定性,据此,判决医方赔偿患者亲属50%的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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