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学校会计冒领工资395万,构成贪污罪吗?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 2021-12-27 21:54

俗话说,有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钱确实万万不能。在人困难时需要帮助或者为了讨好别人时,钱是个好东西。但是如果为了钱而违法犯罪,那么钱便是万恶的本源。今日市中院对一名附中的会计冒领工资进行审理,该名会计是不是构成贪污罪呢?现在就由小编来带大家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据了解,农业大学附中的会计王某是负责编制预算、结算表及工资发放的会计工作,一开始为了替妻子治病,利用自己的职位的便利,编造了其他职工的虚假信息,偷偷往不同人的工资卡上输入虚假的金额并冒充领导的签字,使多出来的工资到自己的账户上,冒领了工资八十多万。后来妻子过世后,王某觉得此计可行,便更加变本加厉。为了自己享福和讨好新女友,再次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外聘专家信息、虚增代课教师人数、冒领他人死亡抚恤金等方式再次冒领工资。王某冒领工资数额达到395万,并且不能如数归还,现检察院指控为贪污罪。

那么王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该怎么处罚呢?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地侵吞、窃取、骗取公私财物。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

1、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王某任职的中国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王某担任会计,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职工以及处理学校的财政支出,属于公职的范围。因此,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2、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占用公私财物并不归还。

王某在任职期间通过各种方式故意连续冒领工资且全数挥霍完,完全不打算归还赃款,具有主观恶意。

3、贪污罪的客体包括三方面:①公私财物;②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③职务的廉洁性。

王某的职务本是负责整理财务信息,负责每笔资金的正常流动,记录并计算全部支出,但却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虚增人数、冒领抚恤金等方式占用了学校的资金,影响了学校的资金、税务的处理,更是破坏了自身职务所需的廉洁性。

4、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王某利用自己管理、主管学校资金,借工作之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过编造职工的虚假信息、冒充领导签字、伪造外聘专家信息、虚增代课教师人数、冒领他人死亡抚恤金等方式冒领工资,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数额巨大。

综上,王某作为学校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领工资,构成了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量刑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分别处于不同的处罚。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某通过不同的方式冒领学校职工的工资,数额达到395万元,达到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所谓坦白从宽,因此可能判处王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王某原本有很多方式筹钱为妻子治疗却选择了极端的方式,最后一步错步步错,走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无论是身处何位或者从事什么工作,金钱的诱惑是许多人不能拒绝的。但是君子取财需有道,千万不能监守自盗,保持廉洁,控制住内心贪婪的欲望,不要做金钱的奴隶。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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