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文件”到底是个啥?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 2021-12-27 20:27

最高院04年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个条款在实践中被称为“送审价结算条款”。通常由此产生的纠纷,主要是说,发承包双方是否在施工合同内进行了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款内容的约定。但是,除此以外,还有一个问题不易引起大家的注意,但却也时常引发大家的争议。就是,当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类似条款时,双方最终对何为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了哪些结算文件,才算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产生纷争。那么,结算文件到底是个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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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结算文件应包括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结算资料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4条规定:“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3.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4.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注:1)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13版,针对该条款未做调整;2)13版、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99版来讲,竣工结算报告的表述调整为了竣工结算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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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观点认为,结算文件就是最终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第3.2.1条规定:“工程结算文件一般应由封面、签署页、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和工程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沪建管〔2015〕45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竣工结算清单等。”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和确定的文件。”

《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3.1项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注:1、《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竣工资料。”显然,在这里,结算文件与竣工资料是做区分的。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3.7项规定,“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否则,“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在这里,显然结算文件与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两码事。

 律师提示  

目前针对何为结算文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结算文件是形成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用于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文件资料。除结算书以外,通常还应包括工程合同、工程量确认资料、签证、变更、洽商、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文件等可反映并用于结算工程造价的文件资料。

实践中,时常有认知将结算文件与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混淆,并时常有发包人按照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内容要求,来对承包人的送审价结算条款进行抗辩,对此应予以辨析。而有关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明细,可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在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承包人立场,为有效实现送审价结算的目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文件(或者说结算资料)的具体明细,避免双方未来无谓的争议。

来源:建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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