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违法冻结案外人账户又违法解冻获刑一年法律顾问

孙律师 2021-12-27 17:05

裁判规则

1.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明知涉案《承诺函》上所记载内容并非为东方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此为依据对该公司账户予以解冻,并将其中140万款项违法支付给某一特定申请执行人,对涉案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所可能取得之财产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上诉人张某对该损失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当属故意犯罪。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法院执行庭审判员,在经办涉案债权纠纷系列案时,明知公司另一股东兼总经理的刘某与被执行人即公司法人林某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纠纷、林某妻子杨某即是公司监事明确反对由刘某作为协助执行人的情况下,将该情况隐瞒,违法对案外人东方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发出公告要求公司的租户将租金缴入法院监管的公司银行账户并称因公司监事杨某、林某去向不明,遂指定刘某作为协助执行人。刘某利用其协助执行人的身份采用租户租金不入账的形式私自将部分租金收取归己所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期间,被关押的林某及东方公司均对指定刘某作为协助执行,冻结公司账户的情况提出执行异议,张某未将执行异议书提交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

之后刘某以东方公司名义出具了《承诺函》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单独将公司账户钱款中140万元偿还给林某的债权人之一的吴某某。

张某收到上述《承诺函》后,明知林某被关押不可能参加股东会,同时公司公章在杨某处保管,不可能交给刘某的情况下,而未对刘某提交的盖有东方公司公章的《承诺函》的内容是否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公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就对东方公司账户进行解冻,将账户中的140万元单独偿还给吴某某,且未制作解除账户冻结的民事裁定书送达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关系人,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

张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关于上诉人张某称本案应属失职犯罪而非滥用职权的故意犯罪,其对涉案《承诺函》上的公章只是进行了表面上的审查就予以确信,当属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在涉案的司法执行程序中,滥用职权冻结案外公司法人账户;另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其在明知涉案《承诺函》上所记载内容并非为东方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此为依据对该公司账户予以解冻,并将其中140万款项违法支付给某一特定申请执行人,对涉案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所可能取得之财产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上诉人张某对该损失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当属故意犯罪,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称其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8)闽01刑终257号

张某执行、滥用职权罪上诉案

实务要点

1.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置程序及执行款管理规定,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款违规转入被执行单位个人账户后及将执行款收取后挪用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3.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明知被执行标的物已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而进行了评估、拍卖,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滥用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使标的物的买受人获得了房屋产权登记,致使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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