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保险赔吗?法律顾问

深圳律师 2021-12-27 10:54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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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保险,其初衷是银行为化解因借款人意外伤亡导致的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借款人死亡,都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下面就以一则实例来探索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具体情形。

  案件梗概  

2015年1月19日,梁某向A农村信用社借款,投保了B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梁某;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A信用社;第二受益人法定;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1日0时至2016年1月15日24时止。

投保人已经申明:本保险单各项内容属实,保险人已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告知,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黑字体部分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本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和提示完全理解。梁某在该申明处签名。

2015年7月26日,梁某于某宾馆内突发意识丧失,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

2016年2月25日,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偿还,将梁某配偶许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许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上述款项该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310元;自2016年6月起每月底偿还原告3000元,优先抵扣本金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其他部分案外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A信用社放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权利,由梁某法定继承人向相应的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后梁某法定继承人向B保险公司主张第一受益人权利时,B公司认为,梁某死因为猝死,不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遂拒绝赔偿保险金。后梁某母亲刘某、配偶许某等人将B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某、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认定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本案中,法院主要关注以下两个焦点。

一是梁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借款人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B保险公司认为,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免除约定: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免责条款已加粗并用红色标示。

经医学证明,梁某死因为猝死,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故该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意见。

对于何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释义部分明确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只是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被保险人梁某猝死系“头天晚上和朋友喝酒,第二天猝死在宾馆”,未受到外力伤害,系因自发行为所致,与上述意外伤害的认定要件不符,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B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一审中,梁某妻子许某称,梁某投保时其在现场,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出具上述保险条款。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部分均涉及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涉案合同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已经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显示,且投保人梁某已经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申明处签字认可其认真阅读了免责条款内容。

故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已生效,梁某继承人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许某称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出具保险条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同时其与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投保单申明的内容及其含义。

梁某在投保单中申明内容下方签名,视为其对申明内容的认可,亦即是对保险条款以及免责条款的接受。故对于许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案件启示  

 投保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由银行与投保人沟通完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难以实际参与,对于涉及到专业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在履行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容易为后期理赔纠纷埋下隐患。

 一旦借款人死亡(比如本案当中的情形),在贷款发放机构与借款人的继承人进行协商时,往往忽略了保险机构的参与。如果在保险机构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了受益权的变动,保险机构往往比较被动,成为相关主体之间各类矛盾的承接方。

 在肯定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基础上,建议保险公司能够加强对相关产品的宣传,对银行等信用金融机构开展专业的销售培训,引导其针对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专业术语、格式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同时注重销售过程信息的留存,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 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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