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货】生产日期里的弯弯绕法律顾问

牡丹江律师 2021-12-27 09:28

来源丨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张栋凯

人生百态千秋味,酸甜苦辣占一半。我们见人打招呼,总会习惯性的问句:你吃了么?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补充身体能量的行为,千年的饮食传承更是一种文化的塑造。而今的人们在吃东西之时,更加注重饮食健康,在购物之前总会习惯性地看下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但恰恰是这看似毫无问题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中,却有着不少弯弯绕。

有这样一个笑话,进货的问生产商,你这罐头上咋没有生产日期呢?不曾想生产商这样说:“你想要啥时候的,我现在给你打上去。”看似可笑,却也折射出了一些现实问题。君不见,同是黄河之水天上来,一段是从山西来,一段是从西藏来,看似都是黄河水,可其“生产日期”不一样。同样的道理,不知何时生产的食品,假设A产于6月,B产品产于12月,产出半年之差,同样打上了12月生产的字码,一般的消费者何从辨别?在错误的生产日期指引下,有的产品变质后消费者仍不自知。其商业手段不仅是不道德的,更是对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不负责,亦是对于法律尊严的挑衅。

以下为相关法律法规: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给予行政处罚。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人戏称,中国人的胃是铁打的,什么都能吃得下,吃什么都不怕。在此戏剧性的评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很严重,只通过法律手段,实在难以根治此顽疾,那么公民道德法律意识的双重培养工作,理应加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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