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顾问

吴律师 2021-12-26 12:22
仲裁作为我国现行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以其快捷高效、便捷经济、灵活保密等特点而备受各类商事主体青睐。

一、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理解为:(1)如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则宣告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之日生效;

(2)如仲裁庭非当庭宣告而是后期送达裁决书,则裁决书制作完毕,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

二、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先行条件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申请法院的选择

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前述中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后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条为原则,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级别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以此条为例外,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材料的提交

1、 仲裁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副本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的裁决文书,并提供复印件副本。

4、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5、双方送达回执复印件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期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不予执行。

6、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7、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申请期限

对于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是二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可中止、中断。

(五)是否需要预交执行费用

启动执行程序并不需要申请人预交或垫付任何费用,而是由被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条明确了费用承担主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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