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钱财妻子有权要求返还法律顾问

深圳律师 2021-12-26 03:42

案情

判决

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郭某虽抗辩王某给付其的款项是应付货款或借入款项,不是与韩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故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给付郭某的款项属于其与韩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多次向郭某账户转款的行为,系基于二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韩女士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韩女士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韩女士有权要求郭某返还王某向其赠与的钱财。至于郭某主张的王某还存在向其借款以及非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因系王某的个人债务或法定义务,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作者:刘娜 胡科刚

单位:日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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