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讲法】这一次,医院真的不冤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 2021-12-25 18:00

以案

讲法

导读:被患者投诉最多的,一定不是医疗技术最差的人,但一定是沟通能力最差的人。产生医疗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及时,由于双方在诊疗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对医疗行为产生认知是存在差异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制意识的觉醒,患方越来越重视自身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医务人员只有重视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满足患者对医疗信息的需要。

案件经过

      患者郑某因上腹部胀满五年多,加重伴纳差消瘦一个月,于2014年7月3日住进某省直某医院消化科。完善相关检查后,参照外院超声内镜“胃粘膜下肿瘤(间质瘤可能)”提示,于7月6日进行了电子胃镜射频消融术,胃体前壁2个小息肉,用射频凝固气化治疗;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由于为广基隆起,且表面光滑,活动度大,用圈套器套切数次不成功,选择用射频凝固气化治疗,拟以热效应达到对面膜下隆起肿物治疗的目的。7月9日,患者自觉症状未缓解,且对未能一次性套切不满意,拒绝支付治疗费用,并于23日离院回家。                               

      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产生争议:

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着过失:首先,院方没有在术前与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进行的时候,家属尚在赶去医院的路上,并在术后十天后在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形下,让没有文化的患者补签了术前告知及同意书。其次,术后没有让家属看验切下的息肉,没有做病理切片。并且手术医生隐瞒了有关内容,没有就手术情况如实告知。

院方则认为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形,术前就有关症状及各项检查结果同患者进行了沟通,就采取胃镜下微创治疗获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

应双方的申请,省医调委介入,并开展调解工作,并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了医学技术评估和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最终得到结论:内镜下诊断明确;有微创手术适应症;未完善术前书面知情同意书;微创术后为进行病理组织组织学检查。由院方承担对应责任。

讲法

      一、要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涉案医院很显然没有做好这一点。虽然说涉案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是正确的,并且采取胃镜下微创治疗也是患者的选择,问题在于经治大夫并没有就胃镜下微创治疗可能造成胃出血、胃穿孔和胃后壁粘膜下肿物有可能不能进行一次性切除等不良后果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细的说明,甚至对家属进行了过分承诺,代替了有效的沟通,弱化了患者的风险意识。

其次,本案术前没有同患者及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由于时间紧张等原因,在家属赶来前便催促患者独自进行了手术,这使得患者家属产生了不满情绪。并且在术后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如实告知手术的情况和下一步的治疗方案。本案的经治大夫本应在手术后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将手术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治疗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而非采取回避态度,这样既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并且也为之后产生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应在术前或术后对胃息肉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本案中医生没有进行病理切片,是存在很大的医疗缺陷。本案中没有发生恶性病变,尚可。如若,案后患者在别家医院检查发现切除的是恶性肿瘤,那么涉案医院拿不出可以作为依据的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将会产生一个新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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