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禁售期内签订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律顾问

周律师 2021-12-25 13:59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审理论述:

 实务总结

 法律规定

  《公司法》(1999年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2013年版)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特别提示:本案审判时适用1999年版《公司法》,尽管2013年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将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由三年缩短为一年,但本案的裁判要旨在《公司法》修改后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公司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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