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收养之后能退还吗?法律顾问

西安律师 2021-12-25 09:54

刘某于8年前,收养一好友的儿子,那时由于刘某好友刚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 儿有困难,刘某于是便收养了好友的儿子,并为其办了户口。过了8年后,刘某不想再对孩子进行抚养(由于其 不听话),刘某想把他还给好友的妻子。其好友妻子不同意,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由于没有进行抚养登记,刘某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成立,刘某可以要求解除收养,由孩子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 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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