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威逼利诱下写的借条,自己只能吃“闷亏”吗?法律顾问

王律师 2021-12-24 22:45

我有证据证明他欠我的钱,这是他写的借条

  这不算,这是他强迫我写的,这根本不能算是证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主张对方持有的借条、收条等证据是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果真的遇到自己签下的借条是受胁迫写的,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办呢?法院会认定这类借条作为证据吗?

  处理方法观点不一

  (1)有观点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等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被告主张对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借据等,其实质是主张自已在订立借贷合同时受到胁迫,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被告如果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存在此情况,说明借贷合同可能是受胁迫订立的,所以,法院应向主张受胁迫的一方释明,由其另行提起诉讼撤销或变更借贷合同。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中止诉讼。

  (2)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胁迫的当事人当然有权主张撤销或变更借贷合同,但从证据法的原理考虑,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且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合法性是证据的首要条件。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也可能主张借款人以暴力等手段逼迫其出具收条。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提供的证据系以非法手段获取,应当进行审查。且《证据规定》第65条也规定,审理案件时应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对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核、认定,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能够证明原告据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是通过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即可认定原告没有提交合法证据证明其主张,可以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来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无须让被告另行提起诉讼变更或撤销合同。

  怎样才算是受胁迫的证据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将胁迫的构成要件理解为:

  第一,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相对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惧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给相对方施加损害,也包括以言语威胁将要给相对方施加损害。

  第三,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胁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胁迫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由于受胁迫时,当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可从主张受胁迫方当时是否报警或何时报警、当时有无就医、其主张的非法证据本身是否有其他疑点等方面进行判断。

  所以,受胁迫写的借条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但需要注意,如果主张相对方是以非法手段取证的,就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证据或证据线索,法院会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或调查,以此来判断是否为非法证据,进而作出判决。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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