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法律顾问

郑律师 2021-12-24 21:13
预重整案件在我国大陆不断增多,最高法及地方省、地市法院也相继出台了有关预重整制度的会议纪要、审理规范/指引等司法政策性文件。

近三年以来,预重整案件在我国大陆与日俱增,如火如荼地发生于我国各地实践之中。

一、预重整程序的概念

目前预重整制度在理论和实务界概念不一,本文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台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之规定对预重整进行概念界定,预重整指: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简单来讲,就是重整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院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就债务、经营、管理等事项达成的拟重整方案进而形成的一种程序。它是法院重整程序的前置程序,属于庭外重组,其与庭内重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细微区别。两者通过相互作用,来尽早、有效清理债务并调整营业,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保护各利益攸关方。

二、预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各地法院的司法规范文件及其实践,对预重整的适用对象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由债务人、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时,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不宜启动预重整程序,这样以来便充分尊重了民商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预重整程序的贯彻和执行。

三、预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

根据我国各地法院的司法规范文件及其实践,预重整的启动条件大多为:

1、债权人人数众多

2、债务企业规模较大

3、直接启动重整程序很可能造成当地社会重大不稳定因素

4、其他人民法院认可的情形

四、预重整的程序效力

预重整的程序效力在各地法院中实践不一,差异较大。有的地方法院规定预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对债务人财产的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等;有的法院仅对部分事项发生效力;有的法院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和涉及。

五、预重整程序的终结条件

根据我国各地法院的司法规范文件及其实践,预重整的终结条件大多为:

1、预重整工作顺利完成,接续重整程序

2、预重整期间届满,但各方未能达成重组协议

3、债务人不再具有重整价值或拯救可能

4、重组事实上无法进行,相关申请人申请终结

5、其他情形导致预重整程序终结

除前述五点外,我国各地法院还在其审理破产案件规范/指引中对“预重整规则适用、预重整期限要求、指定临时管理人及其职责、临时管理人报酬、信息披露、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义务、预重整期间财产保全、拟重组方案效力以及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等内容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六、预重整制度的价值分析与实践意义

(一)预重整制度的价值分析

1.准司法程序(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庭内重整)的完美结合

预重整制度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它为司法程序(重整制度)在重大案件的审理中提供了准备,其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会议,有利于维护审理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了庭审效率,在促进当事人债权债务处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各方参与主体可自由地发挥各方的主观能动作用。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由于企业的信用普遍低下,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普遍缺乏信任且对立情况严重,故如果没有一种准司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保障,企业市场化重组几乎很难完成。而通过预重整制度的适用,为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全面的、完善的程序保障,最终能够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2.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强制规定的有效结合

预重整制度也是一种完全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重组程序,它是市场主体依据自身意愿和市场规则进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自发调整。该意思自治程序与法律规定程序相互作用,避免了法律规定的生硬及有可能带来的不必要利益对抗,其能够在最大限度尊重各方市场主体意愿,为实现各方市场主体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3.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

(1)确保企业价值更真实呈现。预重整程序能够精准识别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进而及时进行拯救,其为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提供了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给企业进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了缓冲地带,有利于各方在更平和、更客观的环境下对企业进行估值和把脉,也能够使各方对企业经营价值最终作出更为理性、妥当的评判。

(2)提升破产重整程序的质量。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转入破产清算,往往在重整程序中竭尽全力进行“恶战”。只要能够避免破产清算,其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而预重整制度在这种情境下就发挥了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有效挽救价值企业,并大幅度提升企业重整质量。

(3)便利尽早开展企业拯救。预重整制度是一种司法前程序,可以提前介入破产案件,在企业财产状况不佳且长期持续的情况下,若企业能够及时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对症下药、遏制危机,防止出现债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造成的各种关系紧张局面。因此,预重整对企业尽早拯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通过以上对破产预重整制度的简要刍议,认为目前的预重整制度实践在我国大陆可谓是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缺乏明确且统一的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实操过程中认识不一,对预重整制度的实质把握仍有所偏离。因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普遍适用的指导意见以确立预重整制度的基本规则及实操规范,使该制度最终回归正确方向,以有可能利于将来我国国家层面立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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