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协商还是起诉强迫法律顾问

赵律师 2021-12-24 16:15
为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那些没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得到更加简便快速的处理,《刑诉法》修改后将认罪认罚确立为一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

目前全国认罪认罚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以上,该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01、认罪认罚案件,可不可以协商?

拟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就量刑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实践中,检察官主导,根本没有协商的可能。检察官把认罪认罚具结书写好了,刑期也确定了,只是让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根本没有协商的可能。如果拒绝认罪认罚,检察官甚至采取威胁的方式,不认罪认罚就从重处罚。

我去年在贵州办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开始不认罪认罚,检察官威胁说,不签就直接建议量刑12年,吓得被告人在具结书上签字,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10-12年。后来被告人当庭反悔,称认罪认罚不是自愿的,是被检察官威胁的,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类似这种情形,对量刑问题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即便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并非自愿。

嫌疑人与被告人可不可以和检察官进行交换(交易)?被告人能否通过放弃部分程序利益,比如选择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简化审,或者不提非法证据排除等,从而换得更多的量刑减让?实践中是可以的,只是没有人敢这么说,大家彼此心照不宣。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其效力如何?对检察机关、被告人是不是都有约束力?常见的是,被告人如果反悔了,检察机关会抗诉。检察机关反悔了,事后调高被告人的量刑,这时,被告人能怎么办?通常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碰到一个不守规矩的检察官。

02、捕捉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不能上诉?

毫无疑问,上诉是被告人法定的权利,谁都不能剥夺。但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告人想上诉就要想清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具结书给的是精准量刑,法院判决的刑期与具结书建议量刑是一致的,这时如果上诉必引发抗诉,有导致二审法院加重量刑的可能。当然,如果法院在精准量刑以上量刑,检察院一般不会抗诉,被告人上诉就不会加重刑罚,二审法院一般会直接纠正,按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量刑;另一种情况是具结书给的是幅度量刑建议,那么无论法院在幅度内量刑多少,被告人上诉,检察院都不能抗诉。因为检察院抗诉的前提是认为本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刑诉法》二百二十八条)。也即法院在量刑意见幅度内量刑,不能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因此检察院不能抗诉。但是被告人却可以上诉。刚刚提到的法院在量刑幅度以上量刑,检察院抗诉很少见,但法院这种判决是明显有错误的。

03、一审没有认罪认罚,二审能不能认罪认罚?

一审没有认罪认罚,二审时还能不能认罪认罚?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设立的认罪认罚目的来分析。众所周知,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节约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从这一目的来看,一审不认罪认罚,到二审就不应允许认罪认罚。但是,认罪认罚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让被告人息诉服判,从这个目的看,就应该允许被告人在二审的时候做认罪认罚。

04、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吗?

认罪认罚制度设立初衷是被告人放弃程序权利,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从而换取刑期上的从宽处罚。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原本走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恢复到普通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这样的结果就没有实现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初衷。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法理上似乎说不通。

但是,这里又涉及到律师独立辩护的问题。

首先,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在场仅仅是见证被告人是否自愿签署,签署过程是否合法。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却可以不认可;其次,如果被告人认罪,关于事实问题,如符合案件实际,律师不应反驳。如果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上存在问题,仍可以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再次,如果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而辩护律师因意见不一而拒绝签字,并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法庭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正确的,也不因律师做无罪辩护而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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