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阴阳判决”:网上公开的判决书自己胜诉了,纸质的判决书自己败诉了法律顾问

周律师 2021-12-24 13:36

何先生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女儿代理其在某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此后,他的嫂子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主持召开了股东会议,经“选举”后取代其职务。

何先生以该会议不合法为由,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要求撤销该决议。2018年,女儿何女士领到了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结果是败诉了。

直到2年后,因为一次偶然,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在网上查询发现,竟然出现了“一案两判”的情况。在网上公开的那份判决书里,何先生一方才是胜诉方。

10月18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何女士,她透露准备代表父亲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

同一起官司的判决结果为何截然相反?湛江中院一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出现两份不同判决书时,通常情况下以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判决书为准,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疑虑可向湛江中院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父亲出事被羁押后,女子称遭伯母“夺权”

在这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中,原告是何先生,被告是某公司,其嫂子李女士为本案第三人。何女士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在父亲因涉罪被羁押后,她受父亲委托代理了父亲的职务。

判决书显示,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多次调整,现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李女士占53.333%股权;何先生占16.667%股权,他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7 年 8 月 30 日,何先生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何先生获刑前,李女士以其被刑事羁押,不能履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

该会议定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午9时在海南召开,同日何先生委托他人出席了该会议。会议形成了“免去何先生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李女士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股东李女士签名,何先生等人的全权代理人未在该决议上签名。何先生的代理人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不合法,并且表示反对,拒绝签署股东会会议决议。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股东李女士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在何先生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下,持有 53.333%股权的股东李女士于 2017 年 1 月 9日向监事提议召集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从该司监事给李女士的《关于召集和主持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申明》的内容来看,对股东李女士要求其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未予回应,上述行为足以认定该监事拒不履行监事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因李女士持股 53.33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故李女士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上述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该案查明的事实显示,何先生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六个月,不利于公司的经营运作,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罢免监事并无限制,故而罢免何先生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提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

股东李女士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的会议记录,虽然只有李女士个人签名,但李女士代表公司 53.333%的表决权,且本案无证据证明该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故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败诉2年后,发现法院“一案两判”

何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他们收到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何先生二审再次败诉。

10月18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何先生的女儿何女士,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纸质版的(2018)粤08民终4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面显示,作为一审原告的何先生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涉诉临时股东决议。

该份纸质版判决书显示,湛江中院审理认为,涉案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均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何先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何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父亲被羁押后,她作为代表与大伯母打官司。在二审败诉2年后,2021年初,父亲的代理律师才在检索案件时,偶然发现在网上公开版本竟然和此前收到的纸质版本,显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何女士于是委托公证处对法信平台公布的某公司“2018粤08民终442号”判决书进行了公证。

在该份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显示,本案中,李女士作为代表某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在自行召集和主持涉案股东会会议之前,并没有依照上述的规定,先行向公司的现任执行董事何先生提议召集股东会会议,而是直接向公司的监事提议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并限定其在收函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该公司监事提出异议并要求待其与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后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李女士即自行召集和主持涉案股东会会议,显然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涉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何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结果相反的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比何女士收到的二审判决书早了一个月。

法院:以加盖了公章的纸质版判决书为准

“这是把判决给改了,这一次是判我们赢的,但是我们收到的判决书是判我们输。直到2年多之后,我们才知道这件事。”何女士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透露,在对网上的版本和纸质版本判决书进行公证后,他们曾向法院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对方回答说“拿到手的是哪一份就是哪一份,另一份是作废的,网上公开的跟这个完全是两回事。”

何女士透露,某公司是家族企业,成立至今已经25年,做海上运输生意,轮船运输危险品,“这些年不断的打官司,父亲的案子至今还未尘埃落定,仍在审理中,他已经被羁押6年多。”

在何先生准备递交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申请书中,他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版(2018)粤08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提出监督申请。

为什么同一起官司出现“一案两判”,且判决理由和结果截然相反?10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试图向湛江中院了解情况,该院院长、该案审判长的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一直无人接听。湛江中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出现两份不同的判决书时,通常情况下以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判决书为准,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疑虑可向湛江中院的信访部门进行反映。至于此次事件的处理情况,该工作人员并未进行答复。

转自: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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