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合理避让在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法律顾问

牡丹江律师 2021-12-23 20:21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源于企业名称的商标标识的使用,若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就需要避让他人的商标权,否则就超越了源于字号的正当性的限度,侵入了他人商标权的范围。

企业名称与商标都具有识别与区分功能的重要商业标志。企业名称是企业和其他组织用以区分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被广泛使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中,起到区分不同的商品、服务提供者,承载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的作用。企业名称虽然在功能上与商标有近似之处,但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标志: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同样可以在商事活动中正常使用;企业名称的组成法律有严格规定,商标则应具有显著性。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有各自的范围,超过合理范围从而侵入他人权利范围中,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商标,均应以规范的方式使用,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他人权利。
法律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表明,判断商标侵权,至少要满足两个要件:1、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容易导致混淆。法条中采用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表达,即不必实际发生混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若将企业名称进行商标性使用,产生混淆可能性,则属于侵入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若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品与他人企业有所关联,则侵犯了他人企业名称权,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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