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是否已产生法律效力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 2021-12-23 16:30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合法将自己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使得他人能够行使民事法律的行为。

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必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却也让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风险性。 那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怎样确认你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案情:

2011年5月5日,张三、李四、王五注册登记了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三出资30万,占股30%;王五出资20万元,占股20%;李四出资50万元,占股50%。2012年6月18日,形成《股东会决议》,约定:1、同意张三、王五退出本公司。2、同意小七(李四配偶)成为公司新股东。3、同意张三将其30万元股权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转让给新股东小七,股权转让后连同债权债务及民事经济责任一并转让;同意王五将其20万元股权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转让给新股东小七,股权转让后连同债权债务及民事经济责任一并转让。

同日,李四与小七形成《股东会决议》,约定双方各占公司股权比例为50%,小七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李四为公司的监事。

6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相关变更(备案)。2017年12月1日,李四向张三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今欠张三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借款期限贰年。此据具借人:李四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该欠条背面备注还欠5700元从货款上扣除。

2021年,张三将小七、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调查认为,张三与小七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实清楚,小七、李四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从诉讼过程中法院与李四电话沟通来看,其认可股权转让款未支付,李四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属于债务加入,因此对于张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小七、李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小七、李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股权转让款2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实务要点

一、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 、股权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权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接下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的行使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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