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否应该公开处刑?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 2021-12-23 13:13
近日,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发微博称: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

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该微博一发出,微博网友很快就锁定了通报中的李某迪就是著名钢琴家李云迪,于是就引起了网络上的热议,除了铺天盖地的谩骂,还有网友不禁提出疑问:像这种比较隐私的处罚也能公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01、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0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0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0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0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0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0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且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嫖娼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毕竟是个人的私生活,理应属于个人隐私,不应当公开,但是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满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不公开会对公告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条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公开,结合到本案中,李云迪属于公众人物,享受了公众人物带了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身作则,发挥公众人物的榜样作用。更何况公安机关是以李某迪的方式兼顾到了被处罚人的隐私,只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发声让钢琴王子李云迪涉嫌嫖娼毫无遮挡地暴露在公众眼前。

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是成为公众人物时与生俱来的责任,这份责任,不会因为任何的人同情而减轻,更不会因为人的言语评价而消失,李云迪事件可以说是他罪有应得,他犯下了什么样的错,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李云迪的罪与罚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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