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取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顾问

贵州律师 2021-12-23 12:39

 一案例简介

  案例1,客户王某某去世,其儿王某与其母亲两人持客户死亡证明、存折与存单原件、各自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户口本原件前往银行支取款项。从户口本原件看,只有两个继承权人,由于不知道密码,故王某想以继承权人的身份支取该笔款项,但银行以要求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为由拒绝支付。

  案例2,贾某某父亲去世,在银行留了一笔存款,现在贾某某准备去银行提取,携带了本人的身份证和家庭的户口本,以及父亲的死亡证明。为了保险起见,贾某某让村委会主任在父亲的遗嘱上盖章并注明“此为贾某遗嘱,贾某某为贾某儿子,请给予取款”。银行以手续不齐为由拒绝办理。

  案例3,客户林某某去世,其妻子张某某知晓林某某账户密码来银行提取存款,因为没有林某某身份证,银行柜面人员又知晓林某某已经去世,所以拒绝张某某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案例4,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到银行查询被继承人存款情况,银行予以拒绝。

二案例分析

  上述是银行在办理继承取款过程中会经常碰到的四种情形,从案例看,由于相关手续不齐全,银行均予以拒绝办理,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笔者逐一分析如下:

  案例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故在实务中,银行原则上应当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在发生争议后,可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由于继承权人之前可能记载在同一本户口本上,之后或因婚嫁、就业等原因迁出原户籍地,故户口本上所记载的继承权人并不必然是全体继承权人。所以案例中银行以要求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为由拒绝支付是正确的。

案例2,实务中,有可能出现继承权人出具了死者生前立下的遗嘱,甚至还有证实遗嘱签字真实性的公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对于有公证的遗嘱,只能体现其证实性,但无法反映出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另外遗嘱不是银行审查的对象,即使遗嘱完全符合要求也无法凭此取款。

  案例3,根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换言之,在取款人有密码,能提供身份证明且银行不知情时,临柜人员可按正常的取款或代理取款程序办理。案例中,银行柜员知晓林某某已经去世,那么代理关系就不存在了,需要走继承关系以公证的方式取款,所以应拒绝办理存款支取业务。

  案例4,根据《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核实有关储蓄存款情况时,须提供存款储蓄所名称、户名、账号、日期、金额等线索,银行应协助办理”。由此可知,公证处并无直接在银行查询存款的权力,只有核实权。“查询”与“核实”两者是有差异的,“查询”是存款信息的从无到有,“核实”是在现有信息的基础上,为了确信所做出的查实核验等工作。所以银行拒绝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三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继承支取存款在银行属于特殊业务,涉及继承法及监管部门的一些规定,政策性强,银行柜员如缺乏这方面知识,很难向继承权人作出解释,以致引起操作风险,直至发生被诉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下列问题需引起银行重视。

  (一)柜员应熟知相关规定。目前针对继承权人取款的主要有《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如有内部制度的也应一并熟知。从谨慎角度出发,对于办理大额继承取款业务的,则需要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目前主要是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对于继承权人需查询被继承人存款情况的,则要求其出具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对于金额小,风险低的继承支取,银行可根据个案情况,要求继承权人提供存款资料以及可能提供的证明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如户口本加上当地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继承权人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一并附加含风险兜底的承诺书等材料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

  (二)加强对公证书真实性的审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其中编号具有唯一性,任何一份公证文书都具有编号,对于无编号的公证书,银行临柜人员至少应该持怀疑态度;公证证词是公证书的主体与灵魂所在,临柜人员务必从形式上认真审查,要审查证词是否注明了全体继承人,每个继承权人应当分到多少份额,是否存在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情形。对于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与公证机构核实疑问情况,以判断公证书的真实性。

  根据《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第一条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等相关规定,银行对持有《存款查询函》的继承权人的查询事宜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谨慎办理代理取款业务。如果临柜人员不知晓存款人去世的消息,且提取人知晓密码,符合代理的规定,则可以办理取款手续。假如存款人为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已报道其死亡消息,但取款人取款时未申明,银行是否具有依职权主动审查死亡事实的职责,是否可以拒绝取款人的取款要求,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保护继承权人合法权利和银行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银行自身应当对此类现象提出更高的要求,从严和谨慎办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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