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法律顾问

牡丹江律师 2021-12-22 09:28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当前捕诉合一的背景下,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尤为重要,当事人是否会逮捕及逮捕的适用条件,是诸多律师非常关注的问题。

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分析逮捕的适用条件。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一般逮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换言之,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决定逮捕的关键性因素。

第八十一条对什么是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换言之,没有上述情形的,就不应逮捕。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必须逮捕的情形,一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或身份不明的。

第四款规定了转捕的情形。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这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逮捕的自由裁量权。

检察机关在适用转捕时,除了审查违反规定的情节是否严重外,还要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是否正确,如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应转捕;

同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即使情节严重,也不应转捕。所以,检察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可能危害社会;可能转移、隐匿证据;可能有碍本案或其他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情形。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证明标准明显要低于起诉的证明标准,并不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从社会危险性表述的用语可能、现实危险、企图等说明,《刑诉法》对逮捕的证明标准较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数额等情形,有可能对其被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这种判断仍是一种可能性判断,并不要求与最终的法院判决结果一致。

但是,法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也非常明确和具体,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就应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一是属于预备犯罪、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是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是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是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是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七是不予羁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综上,《刑诉法》规定了一般应当逮捕、必须逮捕、可以转捕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可执行的捕与不捕的制度。同时,《刑诉法》对逮捕没有设置兜底条件,即没有设置其他应当逮捕的情形。实践中,符合应当逮捕情形的这类案件占比远少于50%。因此,在最高检大力推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如何激活制度,降低审前羁押率,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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