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串讲网购纠纷那些事儿,错过别后悔哦!法律顾问

孙律师 2021-12-22 08:54

  ■法官说法

  电商对格式条款有提示解释义务

 ■法官说法

  电商应对约定管辖尽提示义务

 ■法官说法

  网购宣传信息应真实准确

 ■法官说法

  依据证据划分双方责任分配

  消费者应当做好风险防范,接收商品注意核对实物信息,应当注意保存交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李应当证明所购买的实物为被告所销售且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这是小李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小李通过鉴定意见证明订单尾号047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合同履行不能而未能提供证据订单尾号048产品合同履行不能,因此法院判决解除047号订单,驳回解除048号订单的诉讼请求。此外,在网络消费维权中,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宣传网页的截图、发票和物流单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和票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电子数据可变性、可伪造性较大,若消费者提交网页等网络数据作为证据,最好还是经过公证,证据证明力更强。

  司法观察

  加强监管 净化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消费相关的各项产业不断升级,网络购物即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网络购物便捷高效,深受消费者青睐。但是,伴随电商产业不断壮大,相应纠纷不断增多。

  房山法院调研发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理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其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就房山法院2017年案件受理情况来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数量占到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总数70.4%。其二,网络卖家开庭缺席比率较高。一些网络卖家存在厌讼心理,在管辖法院较远而商品交易额度不高情况下,卖家出庭比率较低。其三,电商信息与其在网络交易平台留存信息不一致,消费者很难提供准确送达地址,需要承办人进一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确认。其四,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电子格式合同条款审查、网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的认定。其五,“职业打假人”案件数量增多。“职业打假人”与一般维权消费者不同,其根本目的在于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谋取利益。

  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类型案件,房山法院梳理出一些基本思路:第一,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沟通,获取有效送达地址,提升一次送达成功比率,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第二,尽管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质依然是消费者案件。纠纷最终落脚点在于是否退货退款、经营者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件关键要点是对“明知”“欺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最基本问题的认定。对此,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审慎处理案件。第三,根据涉诉商品,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采用不同审理策略对症下药。例如启动鉴定程序,根据涉诉商品特点,有针对地选择鉴定机构,提升案件审理效率。第四,从保障消费者维权与维护市场秩序两方面出发,在查明事实前提下,公正处理案件,严格规制虚假宣传、误导欺诈、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对于“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加以限制。

  针对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房山法院给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推进审判规范化建设工作,针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总结并转化审判观念,统一裁判理念与裁判尺度。通过分析比较案例、考量社会影响等方式,研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正、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主管机关相互联动,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在线专题法治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依法规范经营和宣传商品的方式方法,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误导消费者。同时,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注意保存、收集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管责任,加强网络信息披露,及时更新电商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以备查阅。另一方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电商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监管。强化技术手段,线上线下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结合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对电商进行评级,达到净化网络市场的目的。

  作者:孟 阳 吴卫娟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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