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分享给同案其他律师法律顾问

北京律师 2021-12-21 11:44
律师获取案卷材料,并查阅案卷材料的活动俗称阅卷。阅卷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阅卷,可以了解公诉机关或者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的事实和理由,进而构建辩护方案。

通常,律师要到检察院或者法院阅卷,但有时,律师也会向同行请求复制案卷材料。根据观察,常见的向同行请求复制案卷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是律师二审才介入某个案件担任辩护人,为了节省工作时间,避免异地办案舟车劳顿,往往向一审辩护律师请求复制案卷材料。

第二种是同一个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已经有律师拿到了案卷材料,由于同一案件各当事人的案卷材料是完全一样的,其他律师通常会找已经阅到卷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种是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案件,案件在申诉立案前,有的法院并不允许律师查阅案卷。此时,申诉案件的律师,通常会向原一审或二审辩护律师调阅案卷材料。

在面对来自同行的复制案卷的请求时,有的律师同意将案卷材料复制给同行,而有的则选择婉拒。

律师拒绝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同行,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认为其中主要原因是律师担心案卷材料泄露,自己被追究责任。毕竟《律师法》《刑诉法解释》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都规定了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律师不得违规披露案件信息。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同时,《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得出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同案其他辩护律师系违法或违规的结论。

虽然上述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但结合司法实践和对法律的理解,完全可以得出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同案其他辩护律师是合乎法律的。

首先,辩护律师有权获取案卷材料,且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只能向法院、检察院处获取案卷材料,因此,律师同样可以从同案其他辩护人处获取。  

《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案件辩护人后,就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其中一项重要权利就是阅卷权。一般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阅卷;如果是二审案件,在二审法院立案后,律师就可以阅卷。

同时,《刑诉法》《刑诉法解释》等均未规定律师只能到法院或检察院阅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诉讼,并不行使公权力。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对于代表私权的辩护律师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因此,律师从同案其他辩护律师处获取案卷材料,并无问题。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在向其提供案卷材料时,需要核实其是否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其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同案其他辩护律师,律师无需对此有顾虑。

2017年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虽然属于行业规范,但是其属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

对该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三方面内容。

其一,这里所谓的当事人变更律师,既可以是发生在同一阶段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二审期间变更律师的情况;也可以是跨越案件阶段变更律师的情况。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前手律师都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后手律师。其二,该条所针对的,是同一个当事人的不同辩护律师之间,前手律师向后手律师提供案卷材料的问题。而不同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之间,是否可以共享案卷材料,该规定并未明确。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之间提供案卷材料的问题和同一当事人不同的辩护律师之间提供案卷材料的问题,本质上并无不同。其三,该条是任意性规范,前手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后手律师,也可以不提供,不提供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同案其他辩护律师并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  

《刑法》第398条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即使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同案辩护律师之间提供刑事卷宗材料,辩护律师都是应知悉者,而非不应知悉者,前手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后手律师也未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

对于可能涉及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问题,由于每一位辩护律师都有权调阅刑事卷宗材料,意味着每位辩护律师都有权知晓并可以知晓所有涉案事实,当然包含有权知晓并可以知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律师法》《刑诉法解释》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所指的披露、散布,是公开披露、公开散布,或向无权获悉案卷材料的他人披露、散布。同案的前手辩护律师向后手辩护律师提供卷宗材料,显然不属于上述规范所禁止的“擅自披露、散布”范畴。

所以,辩护律师之间提供案卷材料,不属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需要指出的是,《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 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都强调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但并未明确违反规定是指何规定。法律的恶,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确定性。希望未来对这一问题能予以明确。

同时,如果律师将从其他律师处取得的案卷材料,违规披露给他人,该律师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提供案卷材料的前手律师并不因此受牵连,这也是不言自明的。

综上,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同案其他辩护律师,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希望同行之间的这种协助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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