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应约和两男子发生关系,事后竟报警遭强奸?法律顾问

郑州律师 2021-12-21 10:32
上海一女子应约和两名男子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称遭到两人盗窃、强奸,导致两名男子因涉嫌 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最后,该名女子却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是怎么回事?

2020年2月17日下午,小美收到男子张三的邀请,从上海乘坐飞机到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准备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期间,张三提议让他的朋友李四也加入进来,小美表示同意。

第二天中午2点左右,张三本来答应订机票送小美离开,但却爽约独自离开。李四也早在前天晚上完事后走了,小美感觉十分恼火,威胁他们二人要是不让自己满意,就报警告他们强奸。

但张三和李四并未搭理小美,小美为了报复两人的冷漠无情,于是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张三、李四盗窃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要求追究两人的责任。

2月19日,张三和李四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李四。

就在警方准备逮捕二人之际,天河区检察院查清楚了事实的真相,对张三、李四决定不作批捕。次日,张三、李四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小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小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已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强奸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犯强奸罪,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小美为了报复张三、李四,欲使二人判刑坐牢,谎称自己被他们强奸盗窃,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二人的故意,意图使二人收到刑事追究,而且犯罪恶意较深,客观上导致公安局以强奸罪对二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严重侵犯了二人的人身权利,小美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张三、李四违约,他们最多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小美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仇恨往往会蒙蔽人的双眼,在与人交往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可因一时冲动作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对于本案,你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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