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N号房创建人终审获刑34年 我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量刑?法律顾问

郑律师 2021-12-20 21:18

  海外网11月11日电据韩联社报道,11日,韩国“N号房”创建人文亨旭(音译)终审获刑34年,“N号房”主犯赵博士的共犯姜勋终审获刑15年。

  “N号房”创建人文亨旭

  文亨旭年仅25岁,被捕时正在读大学。2018年起,他涉嫌创建“N号房”聊天群,威胁多名未成年少女拍摄性虐影片,并在聊天群里传播以获取非法收益。有受害者父母试图报警,但遭到过文亨旭的威胁。2020年5月,警方曾将文亨旭公开示众,当时他承认受害者有50人,并向公开道歉。

  “N号房”共犯姜勋

  姜勋年仅18岁,网名为“布达”,主要负责为聊天室“博士房”招募会员,也参与制作和传播性虐待视频,他还是赵博士的资金负责人。

  所谓韩国“N号房”事件,是指从2018年开始,以赵博士为首的多名犯罪者,通过服装模特兼职等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哄骗她们上传裸体照或不雅视频。然后以此为由进行威胁,拍摄性剥削视频,并在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上的聊天室内共享,供付费会员观看或下载。

  为了躲避搜查,犯罪者提前建好多个聊天群,不断新建、解散聊天群,并分别命名为“1号房”、“2号房”等,因此被统称为“N号房”。其中赵博士运营的聊天群最为猖獗,被称为“博士房”。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量刑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要看性的描写:

  (1)是否露骨、详细;

  (2)采取的是何种描写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转录等方式将原已存在的淫秽物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贩卖,通常是指低价购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但也应包括单纯的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开使用。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此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从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与组织播放的次数、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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