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年假未休,单位仍应补偿法律顾问

西安律师 2021-12-17 17:16
张三毕业后第一次参加工作即入职某张三公司,并与张三公司签订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三公司保证张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

张三在张三公司工作期间,张三公司未安排张三休年休假。2020年10月1日,张三从该张三公司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讼中,张三自认2020年已休年休假4天。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张三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原应为5天。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又规定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同样应支付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因此,某A与张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张三每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约定合法有效。张三自2018年12月1日入职张三公司,至2019年11月30日已连续工作满1年,此后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至张三2020年10月1日离职为止,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应休年休假折算方法,张三2019年应享受年假天数为1天,2020年应享受年假天数为11天,即有8天的年假未休。法院判决张三公司按照法定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向张三支付8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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