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及构成共犯、教唆犯的认定法律顾问

赵律师 2021-12-17 17:16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位于S市Z区的王某某驾车与汪某的车辆相撞,两车受损。交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汪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某的商业保险已经过期,王某某希望汪某能在事故认定中多承担一些责任,用保险理赔金来修理车辆,以减轻两人的损失,处理事故的交警对此并不反对。因此王某某多次找到汪某协商,但汪某始终不接受王某某的提议,在交涉过程中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各负轻微伤,最终在2007年11月,此事以交警的调解结案。但是汪某对王某某仍怀恨在心,于是自2010年8月以来,汪某多次到S市和Z区两级政府、政法机关上访,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2013年3月,王某某被逮捕,同年5月,Z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本辩护人于2013年5月3日接受王某某家人的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会见王某某,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之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为王某某做无罪辩护。本案的审判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总历时接近两年,王某某三次一审被Z区法院判决构成保险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前两次上诉后都因事实证据不足被S市法院发回重审,最终在第三次二审时才得以改判无罪。

案件结果

终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虽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教唆他人骗取保险金,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且王某某并未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故王某某的教唆保险诈骗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终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众当事人上访引起有关部门介入,而后引起的错案。本案之所以能够最终还王某某以清白,与王某某及其家人的坚持和本辩护人的据理力争是密不可分的。面对错案和错判,王某某及其家人仍然能够保持冷静,选择继续相信法律、信任律师,实属难得;而本辩护人也在一轮又一轮的拉锯战中深深感受到,防止冤假错案,律师责无旁贷、重任在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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