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实行犯谁的罪责更大法律顾问

孙律师 2021-12-17 17:16
张三故意伤害案,因与邻桌人员发生口角,遂叫来一群老乡,说自己受到欺负,要他们来帮助自己出气,结果一群老乡带来砍刀,对邻桌与张三发生口角的人进行乱砍,致一人死亡,张三自己也参与其中,砍伤另外一人。

本案问题:张三叫来老乡帮自己出气,老乡将他人砍死,张三是否要对老乡砍死人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张三与老乡的罪责大小如何界定?

教唆犯与实行犯的罪责大小,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雇凶犯罪。一般根据雇凶者(教唆犯)与受雇者(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来判断和确定二者的罪责大小。

最常见的观点有二种:一是没有犯意发起,就不会有犯罪,认为教唆者罪责重于受雇者;一是罪责的大小轻重关键还是要看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受雇用人是后果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人罪责应更重。

如何区分罪责大小?要根据雇凶者雇用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意图、雇凶人是否直接实施犯罪以及受雇者的手段、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来判断。

在实践中常见的雇凶犯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说不做;一种是既既说又做。 第一种,只说不做型。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角度看,教唆犯的作用要小于实行犯。但从犯意的发起的角度看,教唆者是引发犯罪的人,其作用又大于实行人,地位作用比受雇者大。所以无法简单地说谁的作用大、谁的作用小。

第二种,既说又做型。教唆者既是犯意发起人,又是实行人,其罪责显然要比受雇者(其他实行人)更重。

无论是只说不做,还是既说又做,都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教唆者说,教训一下、修理他一下、摆平等等,受雇者却将人打死。另一种是教唆者说,你把他的腿打断,受雇者却将人打死。

第一种情形,教唆者属于概括性的授意。教唆者一般要对任何结果承担责任。当然,也有例外,教唆者明确要求受雇者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要害部位,只能打断腿,不能打死人,受雇者将人打死,则属于实行过限;第二种情形,教唆者是明确的授意。教唆者明确说,打一个耳光教训一下就可以,受雇者却不计后果地将人打死,则属于实行过限,教唆者只对其授意范围内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对动口不动手和动口又动手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对于前者,要看实行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雇凶者(教唆者)的授意范围;对后者,要看教唆者发现受雇者将要或正在实施超出其犯意的行为时,有无制止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实行过限,反之,如果雇凶者放任或默许受雇者的行为,则教唆者对最后的危害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张三故意伤害案中,张三属于概括授意。自己在看到老乡带刀来现场时,既没有积极阻止也没有表示反对,而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老乡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张三自然要承担责任。其作为犯意发起者,还实施了犯罪,罪责显然要大于受雇者。

延伸阅读
  • 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怎么刑罚

    一、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怎么刑罚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具体处罚,一般是作为共犯处理,参照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 教唆犯是否为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否为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

  • 蓝翔副校长斗殴为他人教唆,教唆犯如何定罪

    【案情简介】无缘无仇的情况下,蓝-翔副校长率众远赴河南与校长家属进行械斗,我想除了受校长指使外,实在很难有其他的合理解释。而目前蓝-翔校长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更是让此事扑朔迷离。蓝-翔副校长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