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依法行使探望权利关爱子女健康成长法律顾问

云南律师 2021-12-17 17:16

导读

离婚只能消灭配偶关系而不能消灭血缘关系,也不能消灭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新婚姻法的正式规定,使探望权成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它的后果就是探望事由对一方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而且还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

案情简介

  一、2010年8月24日,原告何某某、被告蒋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珈由被告蒋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后来因为原告未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要求原告每月打款进被告账户给付抚养费,从2010年11月份至起诉时止共计47张银行存款凭证。

  

  二、2013年10月2日被告把小孩住院医药发票给原告,要求给付相应费用而没有给付后,被告就没有让原告探望小孩至今。另外,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和2013年3月30日分别支付900元和310元小孩医疗费用。另查明,何某珈于2010年3月9日生,现在校读书。

  

  三、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每月将何某珈送到原告家看望一次或居住两天,同时领取抚养费。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何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某珈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蒋某某应予协助。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因小孩住院期间原告父亲去医院探望小孩没有买东西,以及原告没有马上给付小孩医疗费用而不给原告探望小孩,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虽然原、被告在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上没有达成协议,但相信原、被告及其双方家长在关爱小孩的根本目的上没有冲突,希望双方在今后探望小孩问题上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遇事多克制、协商。本院考虑从既不不影响小孩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儿子与父亲的沟通交流,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做出判决。

典型意义

  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由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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