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公司事务

石家庄律师 2022-02-10 23:07

第一、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原因及条件

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便发生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衔接具有以下特征:

衔接具有法定性。

衔接具有应然性。

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实行申请主义,须由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方能受理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而又发生破产原因的公司,破产申请主体主要是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其中后者以清算组为主。但如果清算组怠于履行法定申请破产之义务,而债权人考虑个别清偿可能比破产清算受偿更多,均不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无法受理破产案件,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便会出现障碍。

第二、解决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障碍

(1)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障碍的解决途径

在特别清算程序中,虽然特别清算有法院公权力介入,但是这种公权力所产生的强制性仅限于强制公司依法进行清算,而不能产生依职权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效果,否则将违背破产申请主义之立法规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破产法均未规定负有清算责任者如清算组不依法申请破产应如何处理,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所以,要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首先必须解决清算组不依法申请破产的问题。

在程序的衔接方面,笔者认为,在特别清算中,可以考虑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将中介机构

延伸阅读
  •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但实践中有可能对破产管理人产生异议,这个时候允许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一)《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

  • 浅议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劳动债权是清算的主要内容,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算无需职工逐一申报,清算组可依据破产企业的帐务记载和劳动保险机构的欠费证明直接予以审核认定。但在清算中同时存在着大量

  • 破产保护债权人是如何体现的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这种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