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清算破产案例公司事务

石家庄律师 2022-02-07 01:52

本案例是国有监狱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企业在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清算组申请企业破产还债;(2)根据清理、审计、评估的最终结果,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由破产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3)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监狱负责;(4)该**公司的破产包括了下属的8家企业法人。??

湖南重型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2月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公司破产工作圆满完成。现将破产工作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破产的选择?

**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隶属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遭遇了汽车市场疲软的突变,承受着合作项目因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而形成的巨大潜亏困难,企业长期负债经营且严重的资金缺乏制约了其发展。企业经过多次的结构调整也未能改变朝不保夕的局面,致使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1994年开始亏损,到2001年8月底,负债62.8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43.9%,企业经营陷于停顿。在此期间,省局、雁南监狱、雁北监狱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力图摆脱困境,均未奏效。2001年3月在赤山监狱召开的"企业改制"研讨会上,在对国家政策和企业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提出的"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难以扭亏为盈的单位,应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省局作出了将监狱系统难以为继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决策,**公司是会上明确选择破产的企业之一。?

二、破产前的准备?

鉴于**公司因到期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于2000年11月被衡阳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公司不能采取由债务人自身提出破产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省监狱管理局2001年9月24日作出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决定,并成立了清算组。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聘请了专业的,有资质、有经验从事破产事务的专业中介机构**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湘*所)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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