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首付款如何追回公司事务

云南律师 2022-02-06 07:59

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首付款如何追回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未取得许可证2013年12月9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签订《选房认筹书》,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购由被告开发的“某某”项目1栋A单元401号住宅房源,建筑面积约132.88平方米、单价为29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386681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选房确认书自行作废,具体以《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内容执行。”《选房认筹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选房认筹金11万元。被告自开发建“某某”项目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为追索已付认筹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首付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选房认筹书》属预约合同,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被告从开发“某某”工程项目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选房认筹书》依法无效。被告因该合同收取原告选房认筹金11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首付款如何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选房认筹书》,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刘某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赔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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