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需履行一次吗?公司事务

郑州律师 2021-12-21 21:02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在符合条件时,人民法院裁决相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那么,如股东已经将该部分出资实缴了,一般情况下是由法院直接裁决该股东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清偿,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该股东只要履行一次出资义务即可。

如接下来公司其他债权人同样向法院申-请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那该股东是无需再承担了。

当然,如果该股东承担了一次补充赔偿责任后,仍然还有未出资的认缴出资,那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部分继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该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金额为限。

这也回归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认缴了,这就是义务,是对公司的承诺,也对社会公众的承诺,就必须履行。

可以赋予期限,但在特定情况下,仍需加速到期。

因此再次强调和提醒,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均须慎重考虑,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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