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法律法规汇编(公司上市有什么法律规定)公司事务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公司上市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是规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应法律规定,例如:上市申请需要提交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3.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5.拟上市公司法律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拟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① 主体资格方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和存续,且 持续经营3年以上。

② 资产权属方面,要求出资已足额缴纳并且规范,主要资 产不存在瑕疵或重大权属纠纷。③ 经营合规性方面,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④ 股权及实际控制人方面,要求企业的股权清晰,实际控 制人最近3年(创业板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⑤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要求企业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且“三 会”运作规范。

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要求相关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 关的法律法规。 ⑦ 对外担保方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⑧ 独立性与同业竞争方面,要求企业实现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及业务独立,且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对上述情形进行规范运作。

6.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

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

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

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

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

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

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

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

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

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

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

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系列(二)? 法律法规体系? 改制上市条件及程序 ? 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公司架构的设计 2. 独立性 3. 规范运作 4. 员工持股 5. 税务问题 6.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问题一:公司架构的设计(1) 公司架构的设计需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上市主体需有可连续计算的业绩,主营业务突出,非主营业务应予剥离。(二)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基本未变,否则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三)改制前的重组工作应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避免构成重大重组行为,否则将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四)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上市主体相竞争业务的,应将有关业务重组进上市主体,或将有关业务转出给非关联方。

(五。

7.公司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下的委托理财 -------------------------------------------------------------------------------- 您对这篇文章中涉及的股票有任何问题,您对手中持有的股票有任何担心, 您对大盘走势有任何疑惑,您还关心哪些股票的趋势,随时可以免费致电-- 金融界服务中心:010?66210650(30部中继电话) 周一~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公休日:上午9:30~下午5:30 -------------------------------------------------------------------------------- 证券时报 有关法律体系初现轮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现低吸机会?) 一项完整的委托理财的安排通常都会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专门的调整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法律主体展开,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双方在从事委托理财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等。

而在本质上,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双方合意的形式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则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适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体,比如上市公司在成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当事人时,不仅要遵守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等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条款也构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概言之,有关委托理财 的专门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定条款等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逼出来的直接规范 事实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有关委托理财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

据报道:根据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报,当时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金额累计216。65亿元。

然而,直到这一年的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通知》”)的颁布才真正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通知》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通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所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此项业务;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

集合受托投资怎么走 目前,由于单个的自然人资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民间储蓄已经突破十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少证券公司因此希望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从而使证券公司目前日见颓势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所起色。

集合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所谓集合投资,就是从事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来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但是,由于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太多,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3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将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

因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之前,证券公司通过集合投资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均存在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得谨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最大的委托人群体。

自2001年以来,每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有几百家,涉及的资金成百上千亿元。但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有关的证券法规,就公司委托理财的详情在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该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则可能会构成虚假陈述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情形,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项,是监管当局在 决定公司是否符合资格发行新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继续发行新股的申请。 同时,法律严禁上市公司。

8.我国有关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92年以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现了持续不断的热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监管,《证券法》第238条作出如下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有外资背景、外资所占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须经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就企业境外上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个纲领性文件。

该文件规定: 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3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 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四、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1998年2月22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该通知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

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延伸阅读
  • 非上市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时,债权人必须审查公司章程!

    非上市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时,债权人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 证券常识:债券上市

    (一)债券上市的条件(1)债券的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债券流通量少,就会影响交易的活跃性,而且价格也容易被人操纵。(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 基金份额如何上市交易

    1.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通过私下协商报价和达成交易。2.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所有买入的有效报价,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报价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