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重点关注什么公司事务

杭州律师 2021-12-13 13:50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可能性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有人将重整投资人比喻为帮助债务人企业脱困复兴的“白衣骑士”??提供大量资金及优质资产帮助企业清偿债务、恢复经营和盈利能力。

但是,商场如战场,骑士也不能只顾往前冲,还得留点后路。重整投资人在参与重整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很多,其中首要的,是如何获取充分的信息。

没有充分的信息,难有正确的决策。

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构建系统的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第23条、第127条等零散强调债务人对法院和债权人、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至于债务人或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则未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法发〔2016〕19号)规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但该试行规定的要求又大多是原则性、框架性的。

程序上,管理人一般在企业的破产债权已经申报完毕,或者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资产负债梳理清晰的情况下,才会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而且管理人出于自身保密责任,对外发布的公告内容也是有限的。加上一般破产重整投资人实际介入的时间较晚,其与破产重整其他主体之间信息极不对称。

重整投资人进场后获得的信息与可能会导致投资人获得的信息与其投资接收企业后获得信息存在重大偏差,而使实际投资成本增加或者预期利润减少,甚至导致投资目的落空。

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要在前期与债务人、管理人的磋商,以及在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与债务人或管理人的投资协议等相关协议中,争取更全面的信息公开,以正确作出投资决策。

若出现债务人或管理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协议无效、变更或撤销,给重整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情况,重整投资人则要积极主张权利,追究相关方的缔约过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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